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
从注册商标公告和初审商标公告相对照看,注册商标公告中的注册号,是由初审商标公告中形似顺序号的第某某号的初审号“演变”而成的。但从《商标公告》中关于“号”的书面内容上分析看,它未能反映二者之间“演变”的因果关系,缺少了一种在“过渡期”相关内在的转化联系。如能参照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做法,在初审商标公告中的第某某号前冠以“预先登记注册号”字样,就能顺应程序与商标注册公告中的注册号衔接且统一而前呼后应。
三、注册商标公告问题。
从现行注册商标公告的形式和效果上看,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以1999年第26期《商标公告》中的注册商标公告为例摘录如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下列商标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注册公告中明确指出“下列商标核准注册”,但在下列内容中却未见商标,只是用了长达58页的篇幅公告了注册号、类别、注册人,从形式到内容显得极不规范,其效果不言而喻,有流于形式走过场之嫌。从注册公告的内容可以看出,注册商标公告是以初步审定期间的某期初审公告和初审公告的商标初审号为主要依据的。倘若如此,完全可以采用更为简洁易行的有效方式,只需几行文字即可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仍以上例为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注册号自1292501至1295000号的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有效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商标公告,由于它在各项公告中处于主旋律地位的特殊性和最终界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威性,理所当然的应放在其他公告之前而居首位。其次,这样编排也便于人们按注册商标公告中公告的某期初审商标公告对照查阅。
四、商标的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问题。
商标局依照国际分类表对申请人申请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划分各自类别,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现行的《商标公告》只在内页的上方左右角标明类别,笔者认为此做法过于简单草率,既不规范也不严肃,忽视了初步审定注册商标公告内容的完整性。类别是初审商标公告中的重要内容项目之一,应与其他内容项目一并列入公告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内容项目上,与后期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相一致。建议在此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还应在每件初审商标公告的内容中分别增加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项目,并在《商标公告》的目录中分别标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类别的起始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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