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为自己办的网站申请商标。作为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的专业律师,王明认为自己的申请资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肯定能注册成功。但出乎意料的是,他的申请被拒绝了。
国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该局2月6日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现在不受理单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注册。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批准的其它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且这些人申请商标注册也仅仅局限于营业执照所核定的范围。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曾被业内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商标抢注风潮也愈演愈烈,《注意事项》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不过,围绕《注意事项》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有无法律依据,能否遏制抢注风潮等,各方一直争论不断。
未完的诉讼
由于职业的敏感,王明在申请被拒之后仔细查阅了《注意事项》,并研究了相关资料。他认为,《注意事项》的规定有颇多不妥之处。
“比如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注意事项》中却对自然人申请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严重违背《商标法》的。”王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除此之外,王明还认为《注意事项》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很多企业。现在《注意事项》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但对企业却没有任何限制。”王明说,“这就意味着,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是在为企业组织抢注商标扫清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起诉不能针对规范性文件,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为此,3月21日上午,王明以申请商标不被受理为由,将国家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过,据王明介绍,一中院立案庭以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注册商标申请为由,不予立案。对此,王明表示,“我准备回去重新取证,再来起诉。”
商标抢注潮
《注意事项》的出台,被普遍认为是为了遏制愈
演愈烈的商标抢注风潮。
据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介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开禁,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引发了个人申请商标的井喷。
来自国家商标局的数字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商标申请量以年均25.66%的增长率迅猛增长。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自然人申请量约占全部申请量的25%.
但在商标申请量持续激增的同时,一浪高过一浪的抢注商标风潮也迎面袭来。
“新闻联播”被申请注册为化妆品商标“馨吻脸脖”,谢霆锋被申请为止泻药商标“泻停封”,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被申请注册为非著名品牌“锅得缸酒”。去年发生的福建李某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用具商标一事,更是举世哗然。一时间,有名的人名、物名、地名甚至热门词汇都成为抢注的目标。五花八门的抢注事件,一次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而抢注只是第一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抢注者便会据此向使用者开出天价推销牟利。如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被人抢注,虽然还未获正式批准,但抢注人已经开出了500万元的高价。一名持有“刀郎”酒精饮料类注册商标的男子,委托新疆一家投资公司拍卖此商标,叫价3000万。“老鼠爱大米”的要价更是从3000万一路飙升至1个亿的天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认为,《商标法》放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而且商标权人有权对持有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是造成此现状的重要原因。
“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利益。”廖俊铭说,“另外,商标抢注者通过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来敛财牟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叛逆和挑衅。”
廖俊铭认为,目前商标抢注已经职业化,并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围绕着商标抢注甚至出现了专业公司,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
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争议不断
但是,为解决商标注册“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问题的《注意事项》甫一出台,便立刻引发了各方争议。
提起诉讼的王明律师认为,商标权是私权,国际上一般规定自然人可以注册,限制自然人的申请资格,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来规范商标市场,而不是用这种因噎废食的方法。”王明说。
他提起诉讼也是基于这个目的,“也许案件最后有可能败诉,但我希望起诉能够推动该政策的废止,也希望以后这种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情况少发生。只要法院能够立案,我们起诉的初衷就已经达到了一半。”王明说。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也认为,《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商标局前景堪忧。
余长江还认为,《注意事项》的出台是一种退步。“当年《商标法》修订获得了一致好评,因为它有利于适应广泛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而现在又回到修改以前的老路上去了。”
但拥有丰富商标法务实战经验的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则持有不同观点。“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因此,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廖俊铭认为,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我认为《注意事项》是合法的,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争议还没有定论,但有一点是双方一致赞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该进行规范了。
廖俊铭认为,为了解决商标抢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将《注意事项》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其二、商标局在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余长江则建议,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商标局应主动审查商标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自然人
申请的商标,使其认识到申请商标存在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申请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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