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核准】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是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阶段。对于有争议的商标,还可能发生复审或者裁定。
1.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申请注册费等。经过形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对于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通知予以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止规定;等等。
3.公告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此外,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4.复审或者裁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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