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优先权制度。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护。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含义是,当某一申请人甲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A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B国提出与其在A国提出的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甲在A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可以享有其在B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甲在B国的申请日期相对于其他第三者处于优先地位。因为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初步审定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
第一,什么人享有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的人民享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我国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国国民或者成员经济体的人民;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
第二,享有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内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即享有优先权。
第三,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同,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其排列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在中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外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即使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不享有优先权。
第四,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尽快提交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五,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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