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9日至23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国际大会在日内瓦召开,来自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的各国家分会和地区分会的2100多名会员以及独立会员参加了这次盛会。大会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主席GerdF.Kunze主持,分成5个小组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国家和国际层面关于数据库的保护》、《雇主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等6个最后决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欧洲专利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以及其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大会。
以下是大会通过的第Q181号决议《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内容。
考虑到:1.企业界用来识别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种类已经超出了“传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范围;
2.近年来,商标所有人对“非传统”商标如颜色、形状、声音及气味等获取注册商标保护的愿望愈加强烈;
3.对“非传统”商标提供足够保护方式的重要性;
4.国家及地区法律与实践已经对“非传统”商标注册尝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需求做出了不同反应,并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非传统”商标可以履行商标基本功能的事实,如对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或来源进行识别;
5.“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愿望与明确定义、图形描绘、公告及检索的困难之间存在矛盾;
6.颜色本身的注册申请非常复杂,因为颜色通常被用于装饰及其他用途,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并不习惯于将其视为来源标志;
7.三维标志所用于商品可能仅仅是具有功能性或而必须的;
8.许多国家允许在取得显著性的基础上将颜色和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
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Q23号、Q68号、Q92C-96号决议。
2.Q148号决议第5段规定:商标法不应保护仅仅具有功能性或而必须的三维标志,如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必须有的商品形状。
3.任何能够将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均构成商标,这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提供了一条宽广灵活的途径。
最后决定:1.“非传统”商标原则上应该能够构成注册商标。
2.“非传统”商标表示必须清晰、准确、便于接触、易于理解。公众必须能够了解商标的性质。
3.颜色本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许多情况下,颜色仅仅在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但在某些情况下,颜色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具有内在显著性也可获得注册。
4.关于三维标志,Q148号决议第5段得以确认。
5.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不应要求图形表示。声音标志可以通过音乐符号或其他描述或通过准确复制声音的方法加以表示。
6.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不应要求图形表示。气味标志可以通过准确描述或复制气味的方法加以表示。
7.各国商标局应充分合作,以协调促进非传统商标的有效的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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