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与审议
世界各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大同小异,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书件和办理有关手续:
1.应提供的主要文件
申请书。所有国家都规定要填写申请书,除美国规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不作规定,申请书可由代理人代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因为商品分类各国规定不同,申请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写,只好将事先签好字的空白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填写。
申请书的内容各国规定大致相同,主要有:
-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商品和类别,申请人、负责人和职务,企业地址,有的国家还要求说明申请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或者两者兼有;
-商标在申请注册的国家最早使用的日期;
-商标的文字如不属该国语言,要求说明商标文字的含义和音译。
-很多国家还规定对不易识别的商品需要说明其用途和主要原料,并附送样品和说明书。
此外,各国大都规定每件商标应填送1份申请书,也有少数国家例外,只要商标相同,允许几种不同类别的商品只填写1份申请书。
委托书。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申请注册时都要附送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手续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发达的国家要求比较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要求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有些国家则要求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中国规定委托书要经过公证,但如果对方国家不需公证或认证,中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
本国注册证件。有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阿拉伯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证件。一些国家对中国商标法公布前所发的没有注册有效期限的注册证,还要求中国注册机关提供这个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的证明。
国籍证明书和企业登记证明书。国籍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国籍的证件。申请人如果是公司组织,只要在其本国取得证明它是根据该国法律组织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国家规定可以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或以公司、商业登记摘录代替国籍证明书。
其他证件。有少数国家还要求附送一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企业地址证明;南也门要求商标所有权声明书等。
2.提交商标图样
对商标图样,各国要求不一,有的要求提供5到10张,或10到20张。图样大小规定也不一,有的规定最大不得超过10厘米x10厘米,或7.5厘米x7.5厘米,最小的一般不要小于3厘米x3厘米。商标图样最好是制版印刷,有些国家不接受照片图样。印刷图样时,不要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R标记,因为这些文字和标记不能作为商标部分予以注册,只有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允许加注。
3.缴纳规定的申请注册费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必须缴纳规费,不缴纳不予注册。德国商标法规定,每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应缴纳申请费,对所附分类表中请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每类或每小类,应依收费表缴纳分类费,如果未缴费,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如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缴清,其注册商标视为撤回。申请如果经撤回,或注册申请被驳回时,退回所缴费用。
4.优先权声明
商标制度是具有国际性的制度。因此,不少国际条约协调着有关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权。这一原则得到了联盟成员国的普遍承认。凡享有优先权待遇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优先权。一个申请人已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半年时间内都可向其他任何国家提出申请。一个申请人要想得到优先权就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声明。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声明必须注明在先申请的国家以及在先申请的日期和在先申请的号码。
二、商标海外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商标与专利同属于工业产权,因此,世界上除个别国家的商标与专利是分开管理外,多数国家的商标与专利主管机构是在一起的,主管商标机关也是主管专利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英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局,加拿大专利版权与外观设计局,墨西哥经济事务局,法国、巴西、荷兰、比利时、挪威的工业产权局,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意大利的专利局,丹麦专利商标登记局,瑞典专利登记局,瑞士知识产权局,原苏联发明发现委员会,澳大利亚专利商标局,新西兰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局,泰国工业登记局
等。
各国主管商标注册的机构在接到商标申请以后,都要对该申请案进行审查。不过,审查的形式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商标的文件和应办的手续是否齐全,除外,则不作其他审查。
有些国家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申请人有无资格取得商标注册,是否已有在先商标进行了申请,有无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
经过审查后,有的国家即核准注册,有的国家还实行异议,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主管机关主办的刊物《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3个月让公众提意见,帮助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对该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本国商标法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该国主管商标机关即核准注册,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发给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了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
在国外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如果商标没有什么问题,大约一年半到两年即可获准注册。但是,各国对商标的审查时间、习惯做法和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如中国文字和图形上使用的事物与国外习惯也不一样,当地注册机关可能要提出一些问题,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了,可以申请延期,不然就被认为是放弃申请。
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国外商标代理人对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提出的问题的处理,对商标能否及早取得注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熟悉当地审查标准和案例,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和有关规定说明当地注册机关提出来的问题。有时无需再找我们答复就可以使我们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出申辩,当地注册机关若仍拒绝给予注册,在有些国家里可以要求再审查,再审查若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有些国家没有再审查的规定,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
因此,了解外国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范,以及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和要求,为中国的出口商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保护中国商标专用权,打开中国出口商品的销路,使之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显著特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显著特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
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
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注册的商标较B部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其他显著特征。
◇禁用标志
禁用标志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
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有16项,其中主要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及其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称: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或造型,他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
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
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
商标禁用条款是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只规定了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而英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相对保护条件。
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而在B部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注册。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著名姓氏,在电话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的可以在A部注册,不到100人次的可以在B部注册。
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绝对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
两个案例。中国某牙膏厂曾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述,该商标在国内及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已在一些国家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准予注册。商标局认为“DARKY”与“DARKY”读音近似,“DARKY”译为黑鬼,系潭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并使用了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属于禁用标记,仍未准注册。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美国纳比斯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方便早餐麦片食品以ShreddedWheat为商标,该商标的章思是“压碎的麦粒”,点明这种食品的基本特点。1938年,英国通过的商标法禁止用明星表明产品性能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做商标,因此,纳比斯科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销售该麦片食品所用的Shreddedwheat商标被禁用。该于公司在1941年不得不以韦尔加取代shreddedwheat,而消费者从熟悉到喜爱这一新的商标需要一个过程,公司则花费了较高的宣传和推广成本。
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拌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一、国际商品分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
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1985年修订的,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两个表,一个是附有注释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类为8类;另一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第二部分是按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