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问题的请示,现予批复。
使用注册商标,应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标明注册标记,而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来表示注册商标。对来函反映的情况,请参照我局工商标字第1号及商标字第21号文的规定处理。
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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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问题的请示,现予批复。
使用注册商标,应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标明注册标记,而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来表示注册商标。对来函反映的情况,请参照我局工商标字第1号及商标字第21号文的规定处理。
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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