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对于商标之际使用不强制要求注册,但如欲专用该商标,则必须向中国台湾地区经济智能财产局申请注册。至于商标之申请,得亲送或邮寄,商标法第10条规定:“商标之时刻表主其他程序,应以书件或对象到达商标专责机关之日为准;如系邮寄者,以邮寄地邮戳所载日为准。”亦即以交邮日而非送达之日决定其申请顺序之先后。
申请商标注册及处理有关商标之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换言之,中国台湾地区对于商标申请注册并非采用强制代理。至于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处理。目前商标申请案自申请到核准大约为12个月。另外,申请人或商标权人可视需要,于申请中将一申请案请求分割为两件以上之申请案;于注册后也可以将部分商品或服务予以分割移转,而且异议及平定案件确定前亦可申请分割商标权。
申请案提出後,分程序及实体审查,对审定核准之商标,则予公告三个月,若公告期间无人异议,即准予注册.对欲驳回申请之商标案会先发出核驳先行通知书,申请人得针对核驳内容提出申覆,若仍遭核驳,申请人不服,可依行政救济程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商标审查程序
1.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及未有消极要件。
4.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7.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
8.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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