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失效]

2019年05月18日14: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商标使用知识排行榜
商标使用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