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该两条确定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抢注的法律基础。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该条是其他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对自己商标被抢注的救济手段。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是在商标注册后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两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有一些案例也确实以本条进行了判决。
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如广东省高院在商标法修订之前的2000年6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同
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视为侵权;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商标权与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应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商标法》于2001年修订之前在局部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有人认为未经他人同意而抢注商标,属于“擅自使用”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而抢注商标,但大多数都不会真正在商品上使用,属于广义的“擅自使用”的范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使用,更不可能是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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