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权案件。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另一类是先有无效宣告请求,后有专利侵权诉讼,即专利权授予后,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时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后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当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也面临着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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