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点提示。
本案原告邱林诉被告龙江镇西庆恒发蚊帐支架厂(下称恒发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理,判决确认恒发厂构成侵权;后恒发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消原判决、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不构成侵权。本案所涉及到的争议点颇多,如等同原则在何种情况之下才可适用、如何适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变劣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等
二、案情介绍。
本律师作为一审原告方的代理人及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二审的审理过程。
(一)一审情况
1996年10月23口,原告向国家局申请了“升降式装饰蚊帐”的实用新型专利,1998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1990年1月20日公告,专利号为zl96245927.5。该专利要求书载明:一种升降式装饰蚊帐,在床铺上方的天花板水平地固定一个帐围架,在帐围框架上粘挂有帐围,通过帐顶的四角及边长的等分点向下在帐帏上缝有4至12列距离的小环,以帐围框架为基础安装有蚊帐升降机构,该机构没有蚊帐收放索,蚊帐收放索的条数与小环的列数相同,设有锁定器和牵引索,其特征在于:蚊帐由帐帏的上缘和帐顶布筒缝合在帐顶的四边构,帐筒内套装有帐顶框架使帐顶的四边被固定在帐顶框架的四边;用四根挂帐绳连接下挂帐环个上挂帐环使蚊帐及帐顶框架水平地吊挂在帐围框架的下方;在每列小环的上方的帐围框架上安装有一只小滑轮,小滑轮的只数与小环的列数相等;在帐围框架内的任一位置安装有一只绞索轮,蚊帐收入索的一段挂连在绞索轮的槽内,另—端从上而下依次穿过小滑轮及其下方的一小环并在帐帏的下缘与小环连结或连结一只直径大于小环的坠子,牵引索的一端挂连在绞索轮的一条槽内并绕入该槽内150至400厘米,另一端穿过锁定器后垂挂在锁定器的下方。
2000年初,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所生产的“华美施”牌升降式装饰蚊帐的技术特征几乎与原告zl96245927.5专利完全—样。同年,原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决上述产品侵权。2002 年初,原告在市场上又发现被告所生产的“华美施”牌升降式装饰蚊帐的技术特征几乎与原告zl96245927.5专利完全—样。我方于2003年4月28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生产模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因此案所付出的、调查费合计人民币24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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