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奥申委、国家体委、国家专利局关于保护北京2000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会徽的规定 [失效]

2019年05月20日15: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北京奥申委国家体委国家专利局

文  号:工商法字[1992]第66号

发布日期:1992-4-4

执行日期:1992-4-4

失效日期:1998-12-03

为了切实加强对北京2000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会徽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的严肃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奥申委会徽由“北京”二字绘成天坛祈年殿图案与奥林匹克五环和文字“BEIJING2000北京”组成。会徽标志所有权属奥申委。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奥申委提出申请,经奥申委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奥申委会徽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申请专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使用奥申委会徽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持有《标志使用许可证》的,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奥申委确定的吉祥物等其它标志一经公布,均参照本规定严加保护。

八、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奥申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局北京奥申委国家体委国家专利局

A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商标抢注 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专利保护知识排行榜
专利保护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