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法院的判决说的非常清楚,第一个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能够证明的,肯定要按照《反垄断法》进行惩治,但是原告并没有证明这一点,这是他的失败。第二点对于百度的竞价排名,就是他的这种行为本身也具有非正当性,但是百度本身在做整个诉讼过程中,并不能说本身市场支配地位有问题,或者说他的竞价排名是正当的。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第三季度的时候,对网络排名有研究的艾瑞咨询公司,他有一个调研结果认为百度的搜索排名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占77%,这地位本身已经能够说明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起反垄断案在北京一中院宣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减少对“全民医药网”的收录行为正当。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认定,搜索引擎市场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市场。
网络经济涌现以后,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就是一种垄断,这种垄断是专利的垄断,这跟以往不一样,凡是在网络经济的某一个领域,比如说微软,那么他的系统,比如说我们今天讲的百度,它的搜索引擎市场,等等。他的垄断地位完全是基于它的专利,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对专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我们说可能面临的矛盾就是,一方面我们怎么样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过度的保护可能会造成一些垄断。
那么从全球来看,从网络时代的一些反垄断案件来看,都是在专利的保护和反垄断之间,怎么样来进行平衡。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大家一定不要误解,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市场制度支配地位是不反对的,对百度的这种竞价排名也是不反对的,我觉得如果造成这种误解的话可能不太好。事实上,我国的《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与垄断直接的这种平衡,虽然我们现在缺乏一些判例方面的一些经验、缺乏一些积累,但是我们《反垄断法》是明确进行反对的,一方面是要保护知识产权,第二个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反垄断法》就会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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