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设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角度对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进行激励的制度。
正如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项发明创造即一项技术创新,要想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要具备独创性,一件商标设计,要想取得商标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都与“创”和“新”有关。
申请发明专利,须具备3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就是看它具备不具备这3个条件。这3个条件当中如果把创造性和新颖性结合起来,就是创新。要申请专利就得是个创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新的技术条件,就无法获得专利权,就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权利,也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项技术创新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投入是难以收回的,更谈不上获取收益,这样就无法使技术创新进人良性循环。据统计,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一6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场后,由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英国最大的格兰素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对该药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