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合同中怎样确定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专利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申请日是专利申请人能获准专利权的关键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以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也就是说,从申请人把申请文件交邮局的当天为申请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辩认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如能提出申请文件递交邮局的确切日期的证据外,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时间为申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全文
【相关知识】
关于专利申请日的释义
一、申请日,即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1、申请日是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2、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3、确定专利申请的先后。
4、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
5、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6、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二、依照本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指收到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请文件不齐的,不能确定为申请日。
三、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是指申请人发出申请文件当地的邮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