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证件;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