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所谓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例如,我国的一项发明创造在国内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享有独占权,但对其他国家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由此可知,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发明创造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就必须向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进而使得该发明创造在国外市场也能够受到专利保护。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单位的产品正在走向国际市场,很多单位也意识到专利申请走出国门的重要性,中国正在从一个专利申请输入国逐步迈向专利申请输出国的行列。
那么,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主要有哪些呢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是巴黎公约;在1994年1月1日之后,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种是仍然适用的巴黎公约,另外一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PCT和巴黎公约并不矛盾,PCT实质上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专利领域国际合作而形成的一个国际公约,可以认为PCT是巴黎公约的有益补充。
既然存在两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那么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什么情况下适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什么情况下适宜通过PCT途径。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最终该项专利申请能否在这些国家真正被授予专利权,都要由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进行审查,授权与否同该申请是通过何种途径提交并无必然联系。但是,采用何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与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并且有些专利申请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种途径。
下面先简要介绍一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各自的基本流程,然后从这两种途径的基本流程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各自的适用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一种情况下是存在优先权问题,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存在优先权问题。由于存在优先权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的区别更为明显,因此下面给出的两种途径申请流程也是针对存在优先权情况而言的。
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或6个月内,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二、通过PCT途径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流程: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在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公开和初步审查等工作。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向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对比上述两种操作流程可知,两种途径操作流程中的步骤是完全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也相同;步骤在操作的时间和手续上略有差别,但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对该向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大致相同。显然,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在操作流程上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了一个步骤,步骤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PCT国际费、检索费、传送费以及初步审查费,大约合计1-2万人民币。由此,从表明上看来,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花了1-2万人民币。但是,这多花的1-2万是不是物有所值呢什么情况下该花,什么情况下不该花下面进行实质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