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申请的文件修改

2019年05月22日15: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申请文件提出后,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需要对其作出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在时间和内容上有一定的限制。现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作一简要介绍,以帮助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最基本要求以及初步掌握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如何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满足这些要求。

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最基本要求

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可分作两类。一类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即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根据其对相关现有技术情况的补充了解、对该发明内容及其应用和市场前景的进一步分析以及自行发现的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面所存在的各种缺陷,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通常将这类修改称作主动修改。另一类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和审查通知书的要求为消除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实质性缺陷和形式缺陷而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这类修改通常称作应通知书要求作出的修改,又简称作被动修改。

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在内容和范围上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最基本要求。无论是申请人的主动修改,还是应通知书要求所作的被动修改,都必须符合该规定。

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外,普通国家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日提交的原始中文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是审查员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依据。申请人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外国申请案的外文文本以及其他附件均不能作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依据。而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来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如何来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呢其判断为所作修改是否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果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就认为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下面给出几种被认为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修改时增加的内容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

如果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中,那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即修改时所增加的内容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则认定这样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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