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动修

2019年05月22日16: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审查指南

4.3.l申请人主动修改细则51.2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除了修改是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外,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应当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商标抢注 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专利申请知识排行榜
专利申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