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该原申请应当仍处于被授权之前的正常申请程序中,即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原申请为下列情形时,一般不得再依其提出分案申请:
1、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后;
2、原申请已被驳回;
3、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
4、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申请类别不一致。
二、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只需满足三项条件:
1、在先申请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或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
2、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3、在后申请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
至于在先申请的法律状况如何,与在后申请是否可享有外国优先权无关。只要在先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相应在后申请的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上述第2、3项所规定的条件,仅指“在先申请的主题”未享有优先权且未授予专利权。当在先申请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时,其中的部分主题要求过优先权或已被授予专利权时,并不影响就该在先申请的其他剩余的主题要求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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