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2019年05月22日16: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商标抢注 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专利申请知识排行榜
专利申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