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与本国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

2019年05月22日17: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内优先权】外国与本国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或6个月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当认为产生优先权。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商标抢注 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专利申请知识排行榜
专利申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