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11-24
执行日期:1992-11-24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请示》的精神,受理南非专利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受理南非专利申请。
二、南非国民就其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我局要求优先权的,应予受理。
三、对南非专利申请文件中不便于公布的某些著录事项,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提交我局;申请文件中涉及国籍和地址的,不得使用“南非共和国”字样,而应使用“南非”。
四、受理南非专利申请一事,对外不作宣传和报道。
特此通知。
中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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