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遗产继承专题案例
一、常见的问题
1、什么叫遗产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答:搞清这个问题,才知道哪些人有权利继承。继承大体上有三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没有遗嘱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即公民立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种类可以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后三种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还可以是公证遗嘱。
这里要指出的是,只要公民健在,遗嘱就不会生效;只要公民健在,就可以随时更改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是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
3、哪些人享有遗产继承权
答: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则无此限制,也就是说,哪怕立遗嘱人要把自己的财产送给一个要饭的,也是他的权利,无人可以干涉。
二、相关案例
1、死者吴某某,男,曾于1998年5月,与董女结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其于2008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处理后事过程中,突现一女性尤某,自称系吴某在上海的合法妻子,于2006年与死者结婚,尤女且有与前夫生育的一个女儿尤某某,称其与死者已形成抚养关系,系死者继女。后来发现,死者与董女所领取的结婚证有问题,而尤某与死者在上海领的结婚证却是真实的。董女为此大受打击。
2、本案诉讼主体及诉求:
原告:尤某,系死者于2006年在上海结婚的妻子。
原告:尤某某,称系与死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
被告:吴某,系死者之父
被告:柯某,系死者之母
被告:吴女,系死者之女
被告:吴男,系死者之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因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的遗产。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第二原告尤某某,其死者生前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是其是否享有继承权之关键。而死者的第一位妻子董女,因其不具有合法的妻子身份,其不能作为配偶继承死者的遗产,但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其实最大的受害者是董女,其为死者生儿育女,对上赡养死者父母,对下相夫教子,与死者同甘共苦十年之久,其一直以为自己是死者的合法妻子,死者家人和周围群众也都一直认为二人是合法夫妻,剥夺其继承权对其不公,律师认为,作为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董某理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董某为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2、死亡赔偿金是否遗产其如何分配
明确的回答,不是。对什么是遗产笔者在上面已有描述,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之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其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分配不适用继承法的遗产分配原则,应当考虑死者和近亲属之间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不作均等分割。
3、死者究竟有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
这往往是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关键,在分割遗产时,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比如夫妻之间,要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清楚,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先分一半出来,另一半才可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割;如系家庭共有财产,也需分出死者应得份额。
作为本案被告所委托的律师,首先要调查死者到底都有哪些遗产。再对继承人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划分。在办案实践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往往是房屋。比如:父母有一处房屋,父或母有一方死亡,膝下有五个孩子,父母上无亲人,此房拆迁,问:如何分割拆迁款。: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说各占一半,一方死后,此房必须先把另一方的一半分出来,另一半才属死者的,对另一半才有权利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而健在的父母一方和孩子都有权利继承,即此房的二分之一再由六个人继承,五子女实是各分得十二分之一,健在的父母一方则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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