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
原告莫美欢是被告岑荣安的弟媳,被告岑卓、林月弟的儿媳。莫美欢与岑卓之子岑华安婚后生一子岑润明。某年某月,岑华安通过岑荣安与其妻舅——本案第三人方常光协商,将原由方常光承包并已停业的木器店转由岑华安承包。由岑华安独资经营。五金木器店生意兴隆,岑华安和莫美欢在和平村建二层楼房一幢,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和摩托车1辆,并用1900元安装电话机1部于岑荣安家。莫美欢承包的商店存有货底款1000元。3年后,岑华安患病,委托岑荣安代管五金木器店,不久岑华安病故。同年5月,莫美欢要求接管丈夫遗下的五金木器店,被告岑荣安不愿交出,引起纠纷。
顺德法院认为:五金木器店等财产,归莫美欢与丈夫岑华安夫妻共同所有。若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莫美欢,岑润明,岑卓、林月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顺德法院遂判决如下:一.五金木器店、莫美欢现住二层楼房、安装在岑荣安家的电话机1部、125C摩托车1辆、莫美欢承包商店的货底款、电视机、洗衣机等,核价77837元,均为原告莫美欢和岑华安共同所有,各分一半。二.岑华安遗产38918.5元,莫美欢、岑卓、林月弟各继承3243.21元;岑润明继承29188.87元。岑润明所继承的份额,由法定代理人莫美欢代管。三.岑卓、林月弟二人所继承的6486.42元,其中1900元由岑荣安支付
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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