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
一对老夫妇有二儿二女四个子女。老太太去世后,四个子女瞒着老父亲商量并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约定:三儿子和老父亲一起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就放弃对房产的继承。不久老父亲去世。其他子女以老三没有直接照顾老父亲为由提起诉讼(老三只是请了一个保姆为老父亲做饭并没有和老父亲共同生活),要求分割老父亲留下的房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老三获胜,取得父亲的房产。现在其他三个子女不服,仍欲提起申诉。
实际上此案中其他三个子女能否按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割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法定继承权能否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消灭?
解答:
(1)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换句话说,继承权的取得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的规定,另一种是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继承权有以下两种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含义:
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例如,女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种含义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的身份关系而赋予的,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法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它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放弃。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案例中四个法定继承人协议,这个协议是在继承开始前,三个子女和老三约定放弃继承权,所以约定的是放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这个约定违法,所以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这里规定的属于丧失客观意义继承权的情形有两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显然本案中其他三个子女并没有以上的情形。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并没有丧失。由于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他们有权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以上是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下面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
他们约定处分的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期待权(暂时先不考虑继承期待权的身分意义)。财产期待权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或然权,就如同没有开奖的奖券一样,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
他们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他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但是他们的协议却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他们都是法定继承人,不适合遗赠协议的主体要件。遗赠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的协议。他们的协议也不是遗嘱,因为这份协议并没有被继承人参与。
所以这份协议只是一份关于继承期待权的放弃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故只能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总之,其他三个子女并没有丧失法定继承权,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由于本案已经是生效判决,老三已经取得了财产。实际上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其他三个子女可以以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继承权恢复为由提起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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