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根据这一规定,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依据在于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否则抵销就缺乏依据。
(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如果双方债务均没有到期或者只有一方的债务到期,则不会发生法定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如都是支付金钱,都是交付同样的标的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不能进行法定抵销。
下列情况不得抵销: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如支付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等是不能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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