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条至第192条规定的督促程序针对这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直接以支付令的形式加以解决,从而达到简化程序、避免诉讼的目的(目前此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为500万元以下的每件50元人民币)。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但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您可以起诉。但若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鉴于目前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督促程序,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特别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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