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
三、与法院联系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据目录、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和通信
(一)、在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表现;
8、有无超期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略)
五、为被告人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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