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刑事辩护
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八个刑法修正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套出台的五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我国刑法罪名已达452个,作为辩护就是要为涉嫌这些罪名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
如此纷繁的罪名如何去辩护,取得什么样的辩护效果,这些需要律师辛勤认真的工作,根据不同的案件(没有一个案件是一模一样),设计办案思路与方法并结合辩护技巧,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这也是辩护律师永远追求的目标。
每位律师都有其独特的辩护技巧,这里我只分享本人的一点体会,从诉讼程序入手配合阅卷的技巧来达到有效的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技巧
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司法过程。新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之后,并从侦查部门了解到的其涉嫌的罪名后,首先判断嫌疑人是否符合其涉嫌犯罪罪名的主体资格、有无犯罪的时间条件、有无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被羁押后合法权利有无得到保障、是否符合案件的立案标准来入手。
例1:某人身份证被他人捡到并冒用,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把某人予以羁押,经过律师的调查某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该行为,同时也没有作案时间,经过工作某人得以释放。
例2:某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同学财物,被羁押后,律师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在询问其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律师提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的初犯行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接受了建议,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对该未成年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例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监视居住),在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下申请。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身患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
例4:辩护人在侦查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羁押嫌疑人,提出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例5、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写书面意见。案件侦查终结前,律师要求提出书面意见的,侦查人员应当听取。
例6、会见嫌疑人:这个侦查阶段律师工作中的重点,我认为至少要会见三次以上,了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向其讲解有关罪名的,刑事诉讼中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规定。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技巧
1、复制全案有关的卷宗,我认我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罪与非罪的意见。
3、提请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4、向检察院提出有关于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技巧
(-)庭前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审判阶段复制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律师力争在第一时间复制卷宗材料,给自己充足的时间用来研究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
2、研究卷宗,发现疑点,在此期间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的口供问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在多次回见的基础上得到答案。
3、研究物证、书证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经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书证,是否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过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证、书证是否收集全面。
4、研究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存在反复,反复的原因,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原因。
5、对鉴定意见进行研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的事由、鉴定人委托人、过程、方法、日期、有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意见有无与案件相关联的地方。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6、对辨认笔录的研究:辨认笔录有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是否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7、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研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都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电子技术规范,是否有笔录清单,并经过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二)庭审中
询问的技巧:与被告人就有利于其的关键点进行重点发问,多次会见-演习-实战。
质证的技巧:结合阅卷、会见、鉴定等工作对证据中的错误进行一一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等等一一指出。
特别指出:结合会见和阅卷,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没有提出非法证据的排出,在开庭后应当立即启动非法证据之排除程序,不能够让非法证据进入到质证的环节之中。
辩论的技巧,崔斌律师认为:辩论的技巧在于熟练掌握案件情况,然后对于公诉人指控犯罪的理由逐一进行反驳。
辩论技巧同时也需要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临场快速应变的能力。
驾驭庭审与以上的技巧密不可分。
方法
事实辩护,不具有指控的犯罪事实。
证据辩护: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确实充分,无法达到指控犯罪。、
无罪之辩护:应当兼有事实辩护和证据辩护之精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以无畏的勇气和精神为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辩护。
罪轻之辩护:辩护律师在复杂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到如何为客户的利益最大化,根据庭前的研究分析如果能够与被告人就罪行的问题达到深度的交流,被告人就认罪问题、及后果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能够权衡利弊,罪轻的辩护能够为被告人带来减轻刑事处罚、缓刑的目的,那么,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辩护策略。
辩护技巧不是凭空得来的,扎实的工作是辩护技巧的基础。
(三)庭审后
法庭审理结束后,辩护律师能够有机会让被告人签字就很不错了。因此在庭审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沟通庭审的看法,询问被告人的想法看法、为二审做出充分的准备。
与我们的委托人沟通案情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经历了庭审,委托人对整个的程序和事实部分也应当有了很多了解,此时的沟通对下部分的工作很有前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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