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9时左右,XX镇XX屋门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浏阳市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白沙分理处职员张X中驾驶的湘A8XX1面的车与XX镇XX村XX组村民廖X达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X达和同乘摩托的亲兄弟廖X宝先后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中负主要责任,廖X达负次要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当事人张X中发生争议,双方关系十分紧张,矛盾升级。XX司法所得知信息后,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调解。5月17日,廖X达之子廖X华、廖X宝的妻子李X红及当事人张X中分别向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调解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即日受理,当天组织XX司法所全体司法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李柏华,北麓圆村委会主任郑新辉、小南京社区居委会书记李辉煌共同组成合议调解庭,由司法所长、首席调解员陈洪斌担任调解主持人,对本纠纷进行了公开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两死者家属向对方当事人张X中提出赔偿36万元人民币的要求,而张X中只愿在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调解庭适时向双方讲解了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法规,参照2006年度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当庭计算出张X中应赔偿的金额为189260元。然而,两死者家属都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原来,两死者上有79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其中死者廖X达家中有配偶和一个子女,死者廖X宝家中有两个子女,一个16岁的女儿正在上学,一个13岁的儿子属痴呆人,事发前以每月570元雇人看管监护,一生都要靠他人生活,两死者正当壮年,是家中的主要劳力,一次交通事故两同胞兄弟双亡,对家庭的打击伤害太大。鉴于此案的特殊,调解庭考虑双方可以在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上进行协商。围绕这个问题,调解庭组织双方协商了整整一个下午,直到晚上8点55分,双方才在调解庭的主持下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张X中赔偿两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工资、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其中赔偿死者廖X达家属11万元,赔偿死者廖X宝家属18万元。所有赔偿金额于2006年6月8日前全部支付清楚。
纠纷的调解得到了浏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可,并作为该交通事故的结案依据。一起特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这样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真情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6月8日,当受害人家属从司法所拿到最后一笔8万元的赔偿款时,所有在场的受害人家属都感动得说不出话来。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