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
问: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7岁的小男孩的家离学校比较远,父母就与学校周围的一家小饭店商量让孩子中午在这家饭店吃饭,然后在晚上放学后在饭店内等父母来接,当时老板说可以让孩子在饭店内避避风,遮遮雨等父母来接,同时也没有收取男孩父母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在一天男孩在放学后,在饭店内等父母来接时因口渴要喝水,老板就到厨房倒水而男孩也跟他一起到厨房,老板误将装有火碱水的水杯递给孩子喝,导致男孩食道严重烧伤.后男孩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此案不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对双方就赔偿问题做民事调解,因男孩的伤势严重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要求男孩做伤残鉴定,但因孩子的伤情严重当地鉴定部门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做出鉴定,因此公安机关又重新出具委托书要求孩子到省级鉴定部门做鉴定.在此过程中因饭店老板明确表示火碱水是男孩自己误喝的,饭店没有责任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孩子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在立案后男孩的父母出具对于孩子病情的考虑,又拿着公安机关的委托书给男孩做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对这一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经人民法院委托另一省级鉴定机构做出鉴定鉴定结果仍为九级.我想请问以下的问题:
1.男孩父母与饭店之间是否形成委托监护关系饭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饭店方是否应赔偿男孩第一次鉴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1、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并未与饭店老板就照顾管理孩子达成协议,饭店也没有收取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此我个人认为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饭店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必须证明水是饭店老板给孩子喝的,饭店老板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2、从您的叙述来看,第一次鉴定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这一鉴定是为确定双方责任进行的,并非一方委托或只为一方利益,因此我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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