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56.5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10.7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683.9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91.2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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