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
上诉人李XX,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辛营村。
委托代理人刘伟、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李XX,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辛营村。
委托代理人宋凤存,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XX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XX于2009年4月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XX赔偿其医疗费58808.21元,误工费9420元,护理费10045.6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44540元,终身安装假肢费用96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1.25元,交通费1497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256492.06元,扣除李XX已支付的43000元,李XX还应再赔偿其213492.0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一审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宣判后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赵兵,被上诉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宋凤存、马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