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四、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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