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开发商违约行为都可以要求退房,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超过一定的期限(有效期限)是不能够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消费者维权也要及时。下面以几个案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延期交楼
等待两年不能入住新房在南山工作的刘先生称,两年前,他在南山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01年2月底,但是到了该交楼的时间,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将交楼的日期一拖再拖,他到现场观察,发现虽然工地上有工作的迹象,但是工作人员很少,工程进度很慢。他和开发商在不停的争吵中,耐着性子等待了两年多。由于不能入住新房,他为此付出了更多的租金,他觉得实在是等不下去了,希望能够将房子退掉,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他担心由于时间过长超过了诉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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