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时效】申请退房重时效消费维权要及时
5年前,李先生在关外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开发商一直没有能够将房产证办下来,据说开发商办不下证的原因在于当时在取得开发用地的时候手续不完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他现在想回到市区居住,将这套住房卖出,苦于没有房产证而无法上市交易。他询问是否能够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如果退房的话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条款规定,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在规范的购房合同文本中没有关于时间的约定,所以也不会受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限的限制,李先生的房屋虽然已经入住5年,但是仍然可以要求退房,并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价后)、手续费、一次性付款的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等等。如果只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虽然5年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真正能够获得法律保障的也只有两年。赔偿的金额,如果合同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笔者提醒消费者:诉讼时效中断由于很多消费者缺乏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导致丧失了部分权利。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楼的,可以用书面形式通过回执、挂号信、特快速递、电报或上门找开发商签收的方式提出违约金的要求,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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