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修改立法完善是维权的根本
有人认为,《消法》的修订,应重新定位与完善消协的职能,扩大其在消费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权利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邱宝昌:是的,应考虑由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行使诉讼权。鉴于现实中不特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维权的尴尬境地,《消法》在修订时应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
同时,要考虑《消法》的适用问题。由于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难以界定,导致适用《消法》存在问题。《消法》修改时有两点需要考虑:(1)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种类界定是否适用《消法》不当(2)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界定是否适用《消法》不符合逻辑。
消法》赔偿的标准过低,你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邱宝昌:应细化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双倍赔偿原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大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惩罚性赔偿原则应随之完善。首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应该赔偿的金额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外,另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再次,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消费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对于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消法》是否应确立保护弱者举证责任的原则,消费者提出赔偿请求时,经营者应拿出其商品和服务无缺陷的证据,或招回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安全的缺陷商品
邱宝昌:在某些范围内可以考虑举证责任,但不能将此适用于所有范围内。对于影响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都应实行召回制度。这样对消费者保护更加有力度。
在制度化建设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有哪些建立哪些体系或标准可以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可持续发展
邱宝昌:需要完善的内容包括细化惩罚性赔偿原则、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给消费者提供冷静期。当然有好的制度,重要的还在于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对于法律体系的建立,我认为现在重要的就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完善,并在各个层面、各种情况下落实消费者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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