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去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对于实施后遇到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依然左右为难。《意见》对于员工、单位争论不休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去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对于实施后遇到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依然左右为难。为了解决新法可操作问题,有关部门新近出台了新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昨天,劳动法专家、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晓慧就《意见》中用人单位、员工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按照此次《意见》精神,员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0年,遇到生孩子、生病等法定理由顺延后,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理由。
“《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员工生孩子、生病等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并不是说工作年限也予以延长。”贾晓慧认为,在新法并没有对终止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
热点问题解读
■第三次签合同
员工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新法出台后,很多单位和员工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合同,续订合同”条款,到底是第二次签合同就应当签无固定期合同,还是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释各持己见。
此次《意见》对于持续了一年多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是指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与员工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
■法律没规定
不能要求单位付“代通金”
“代通金”是指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这笔费用。新法明确了“代通金”支付的三种情形,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据贾晓慧解释,很多员工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也要求单位支付“代通金”,显然这是不符《意见》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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