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因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赔偿后,按照本制度予以追偿。
第三条追偿工作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赔偿追偿工作。
第五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所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赔偿追偿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必要时可直接进行追偿。
第六条行政赔偿过错的分类:
故意。指主观故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产生了行政赔偿的;
重大过失。指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因职责不清等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产生行政赔偿的。
第七条追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过错的大小。
根据违法行政责任人过错的大小及行政赔偿额,确定其应赔偿的费用:
1.对确认为故意的,全额追偿。
2.对确认为重大过失的,部分追偿。追偿额度为全部行政赔偿额的20%至50%。
3.由于职责不清产生的行政赔偿,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赔偿额的1%至5%。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按其在违法行政行为中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