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对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认定,可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是否针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实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是否与妨害诉讼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采取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例如,对于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只能采取拘传,如果采取拘留、罚款等较重的排除妨害的强制措施,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要根据其程度不同,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排除施。对于较轻的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要尽量采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等较轻的措施,而不能动辄采取罚款、拘留等较重的措施,否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暴力行为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在不应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场合使用了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超过了法定限度。对此,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并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文书执行错误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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