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7]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75.07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41.13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352.64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00.6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8291.5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行业年月日全省16583.001381.9266.06一、农、林、牧、渔业7878.00656.5031.38二、采矿业22091.001840.9288.00三、制造业16737.001394.7566.67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1536.001794.6785.79五、建筑业12299.001024.9248.99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17964.001497.0071.56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6807.002233.92106.78八、批发和零售业13061.001088.4252.03九、住宿和餐饮业11366.00947.1745.28十、金融业22747.001895.5890.61十一、房地产业14762.001230.1758.80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785.001398.7566.86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0046.00167.5079.85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285.00940.4244.95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777.001314.7562.85十六、教育17901.001491.7571.31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5483.001290.2561.68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740.001311.6762.70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364.001447.0069.17二十、国际组织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