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扶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残疾者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生命利益的损失
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人的死亡,其距离自然死亡之间残余的寿命,为丧失的生命利益。这种损害一般称为“余命”损失。
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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