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管[2006]236号文件该文件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6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17.7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56.43
3、职工月平均工资1143.17
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7152
采矿业13698
制造业144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18302
建筑业12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745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9834
批发和零售业14627
住宿和餐饮业12477
金融业22881
房地产业153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3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79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05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307
教育166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91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43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6092
5、住宿费
一般地区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12元/人·天
外省15元/人·天
经济特区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五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