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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8年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9年06月01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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