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在交通事故 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2019年06月01日17: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因交通事故损害的特殊性,交通事故一般不存在故意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中一般不适用以惩罚为目的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赔偿标准的统一性化、等量性、

1、统一化

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计量从精神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分受害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应的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论是无业人,还是高收入的人,他们在同等伤残下的精神痛苦应推定是一样的,不应以收入的多寡来作为赔偿不同数额的标准。

2、等量性

为便捷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除法官自由裁量权外,有必要对赔偿制定一定的标准。笔者建议采用下述方法:

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标准。

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最少不应低于1000元。

系数标准

在原有伤残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相当于伤残补偿金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精神赔偿金比数。具体适用中在确定伤残等级及补偿金后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判定相对应的精神赔偿金。

统一标准

死亡补偿金是固定的,社会也是普遍接受的,可以此为中线标准,上划十个等解决植物人瘫痪人等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下划十个等级解决一般肢体损害带来的精神赔偿问题,每等百分之十递升或递减,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实例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