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进程,形成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让长江保护有法可依
6月的江苏,骄阳似火,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冒着酷暑,就长江保护立法进行调研,并召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部分地区人大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共商如何为保护长江提供法治保障。
“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生态环境作出的科学诊断。如何用法治手段对症下药给长江治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工作。2016年1月和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新理念新思想,并对制定长江保护法做出明确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长江的重要讲话,为制定长江保护法提供了科学指引,是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长江保护法立法高度重视,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调研组提出,在立法中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要求贯彻落实到法律制定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体现到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加快立法进程,形成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让长江保护有法可依。
6月4日,调研组来到江苏扬州仪征市考察长江滨江水源地保护情况。岸边立着的“同饮长江水,共抓大保护”标志牌在烈日映照下格外耀眼,一艘艘货船正在保护区外忙碌地穿梭不停。据介绍,为了保护长江,当地政府关闭了一级保护区内一家化工公司的物流码头,清理拆除了码头原料储罐等,对一、二级保护区进行了全面排查。扬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正义说,“我们果断调整了已实施10多年的沿江开发规划。”调研组成员抛出一个问题:“设想一下,如果这些年还像过去那样搞大开发的话,今天的长江将会怎样?”
在6月6日召开的座谈会上,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指出,正确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完整系统的制度性安排,协调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可能普遍存在的流域功能冲突与多元利益冲突,走出一条绿色发展的新路。
调研组指出,“长江病”主要病在长江生态破坏上,立法应首先着眼于生态修复。法律要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必须进行修复,对于正在破坏生态的行为要严厉制止,对整个生态系统实施有效保护。
6月3日,调研组来到南京幕燕滨江片区,考察长江生态岸线生态保护、化工片区搬迁情况。原来这里的化工厂污染严重,污水直接入江。近年来,南京市拆除2.8公里岸线内4个化工厂,并同步实施修复工程,使河道水质得到彻底改观。“这些企业是地方纳税大户,有的地方下不了决心搬迁,这就得靠法律强制推进。”调研组成员提醒,搬迁后,要恢复自然生态。
调研组在江苏考察长江岸线修复工作时,了解到原有的工厂、码头等都搬迁了,沿江建造了生态公园,还看到太湖湖滨湿地治理,网箱都拆除了。水清岸绿的美好景观给调研组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些好的举措和经验要总结体现到法律中。”
造成长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调研组认为,长江保护法将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制定长江保护法,要特别注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和项目。
“为推进沿江产业布局,破解‘重化围江’难题,近两年江苏沿江8市共关停化工企业2223家,全面实施沿江生态修复工程,沿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认为,这是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长江的有力措施,建议立法时应进一步优化长江沿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
建立流域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的统筹协调、明确较高的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调研中了解到许多地方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在不断尝试,这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将为立法提供思路和支撑。
只有在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才能立一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无论是专题调研,还是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这些努力,为长江保护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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