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法帮说法】欠付工程款应否支付利息?利息自何时起算?

2019年06月11日18: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说法】欠付工程款应否支付利息?利息自何时起算?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建设单位欠付我们工程款,我单位准备起诉,但是在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请问,这种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利息,如果可以那利息起算日从哪天计算呢

 

答:首先,贵单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其次,关于利息的起算日,上述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音乐会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日有约定,那么利息起算日应以约定的付款日为标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也就是说尚未得到发包方认可,或许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完善工程结算文件,那么这时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就尚未确定,这种情况下依照提交日起算合理吗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实际发生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是存在的,只是数额还未得到双方确认而已,没有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一个概念,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不矛盾。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所以,把提交竣工结算日定为起算日有一定的合理性。

 

以上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img

 

 

  相关阅读:

  北京xx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诉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工程款

  法公布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北京xx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翦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更多]

  【成都律师—免费咨询成都在线律师—法帮网】形成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形成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产生,既有建设市场方面的原因,又有建设单位方面的原因,还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建设市场方面的原因由政府用行政手段来规范,本文仅阐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方面的原因:……[更多]

  【成都律师—免费咨询成都在线律师—法帮网】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主要有两方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建设单位方面的原因 1、签约主体不合法。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被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主体,而实际履行中,发包方往往以无法人资格的筹建处、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致使……[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高利贷算不算诈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权债务知识排行榜
债权债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