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曾女士提问:
我和前夫于1998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1月协议离婚。2009年3月,我通过房产局的朋友了解到前夫在2001年的时候,用他的工资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前就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并且只登记了他的名字,到离婚时我都不知道这处房子的存在。现在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此处房产吗
解答:
曾女士和前夫在他们仍是夫妻时,获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前夫以自己的工资私自购买的房屋同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在发现隐匿财产的第二天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曾女士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同时曾女士要拿出证据证明房子是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离婚前就已经完成按揭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以及她发现该处房产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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